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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电池变身“长安时代”,车主能拒绝提车要求退款吗?

在新能源车领域,电池安全问题尤其受到消费者的关注,选择搭载知名品牌电池的车型,成了很多消费者的首选。近日,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爆料,自己在购买深蓝汽车的过程中,原本销售承诺的宁德时代电池变身“长安时代”,新车还出现多处划痕,而厂家却以“理由不足”拒绝退款,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经过

根据该消费者的描述,她在购车时,销售人员明确承诺车辆搭载宁德时代电池。出于对品牌的信任,她果断下单。然而,提车时却发现车辆铭牌上标注的电池厂家为“长安时代”。

面对质疑,店员竟称“长安时代就是宁德时代,两者都是一样的”。该消费者认为,宁德时代与时代长安实为两家独立公司,此说法明显误导消费者。此外,该消费者还指出,新车车身还存在多处明显划痕,这样的新车让他心里不舒服。

深蓝厂家以“理由不足”拒绝退款

发现问题后,该消费者当场拒绝提车并要求退款,但深蓝厂家以“理由不足”为由拒绝。该消费者表示,自己会采取合法手段维权到底。

那么问题来了,就宁德时代电池变身“长安时代”的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车吗?消费者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吗?

律驰驾道观点

宁德时代电池变长安时代案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消费者在购买深蓝汽车过程中,因销售人员承诺的“宁德时代电池”在实际交付时变为“长安时代”电池,以及新车存在多处划痕,而引发消费者拒绝提车并要求退款的法律纠纷。厂家以“理由不足”为由拒绝退款,双方争议的核心集中在销售承诺是否真实、电池品牌如何认定,以及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依据等关键问题上。下文将归纳本案中最具争议的焦点,并围绕这些焦点展开分析,以厘清法律立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可能性。

争议焦点一:销售承诺是否构成合同内容及其法律效力

本案中,消费者主张销售人员在购车时明确承诺车辆搭载宁德时代电池,但实际交付的车辆电池厂家为“长安时代”。这一承诺是否构成合同内容,是争议的核心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而在购车过程中,若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并且消费者是基于该承诺而做出购买决定的,那么该口头承诺有可能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消费者能提供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或宣传材料等)证明销售人员明确作出了宁德时代电池的承诺,且该承诺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那么销售者未按承诺交付电池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或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若承诺仅为口头表述且无书面合同支持,销售者可能抗辩称该承诺不具约束力。但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因销售误导而主张权利的成功案例较多,尤其在新车交易中,销售承诺通常被视为合同的重要内容。因此,消费者应收集并固定证据,以强化其诉求的合法性。

争议焦点二:“长安时代”与“宁德时代”是否构成品牌等同

店员声称“长安时代就是宁德时代”,试图淡化品牌差异,但消费者认为二者为独立公司,存在误导。这一焦点涉及电池品牌的身份认定问题。宁德时代(CATL)作为知名电池制造商,与“长安时代”或存在业务上的关联,但法律上,独立注册的公司主体不同,其品牌、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可能存在差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生产厂家等信息。如果销售者未明确披露电池品牌变更,或故意混淆概念,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从法律角度看,品牌等同的认定需基于事实证据,如企业股权关系、技术共享或质量一致性证明。若“长安时代”为宁德时代与长安汽车的合资公司,且电池技术、质量标准相同,销售者可能主张无实质性差异;但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否则其“等同”说法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实践中,法院往往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对知名品牌的信赖利益,如果品牌变更未提前告知且影响商品价值,消费者可主张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三:消费者是否有权因电池品牌变更和车辆瑕疵拒绝提车

消费者以电池品牌不符和新车划痕为由拒绝提车,并要求退款,但被以“理由不足”拒绝。这一焦点涉及消费者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边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退货或更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电池品牌变更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需判断其是否实质性影响合同目的。如果消费者选择该车型主要基于宁德时代电池的品牌信誉(如安全性、续航能力),则品牌变更可能导致车辆价值下降,构成重大瑕疵,消费者有权拒绝提车。新车划痕作为直观缺陷,也支持消费者主张商品不符合约定标准。综合来看,消费者拒绝提车并要求退款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厂家“理由不足”的回应可能缺乏法律支撑。消费者应通过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或诉讼途径维权,强调电池品牌变更和车辆瑕疵共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争议焦点四:新车划痕是否独立构成拒绝提车的有效理由

除了电池品牌问题,新车存在多处划痕,消费者认为这影响了车辆的新车状态和使用体验。这一焦点涉及商品交付标准的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商品符合质量要求;新车作为“商品”,若有明显外观瑕疵,可能不符合消费者合理期待的标准。实践中,新车划痕若属轻微,销售者可能仅承担修复责任;但若划痕严重则可能被视为交付商品不符合约定。新车划痕本身若不影响车辆安全或核心功能,可能不构成单独拒绝提车的充分理由,但结合电池品牌变更问题,其叠加效应会强化消费者的维权立场。法律上,消费者可主张厂家未履行完好交付义务,如果划痕在交付前已存在且未告知,可能构成欺诈或违约。

综上所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凸显了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宣传承诺与实际交付的脱节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挑战。消费者基于销售承诺和车辆状况拒绝提车并要求退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是电池品牌变更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建议消费者及时通过证据固定、行政投诉或司法途径维权,以维护自身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销售者应规范销售行为,避免误导宣传,以防范类似纠纷。

汽车法律纠纷,就找律驰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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