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买刮刮乐都有这样一个习惯,进店选好之后先刮,刮完之后根据中奖情况再算总账,多退少补。
那么问题来了,在付款之前,这些彩票的所有权到底算店主的,还是算彩民的?
7月6日晚间,安徽省淮北市某步行街人头攒动,一个刮刮乐彩票摊位前更是挤了一堆看热闹的人。从网友拍摄的现场画面能看到,人群中间有两拨人争执不下,还有警察在一旁调解。
原来,是一位女顾客购买刮刮乐,幸运刮中1000000大奖。而摊主看到后眼疾手快,一把将彩票夺了回去,并声称:你还没付款,这张彩票就不能说是你的!
“你不能拿,你不要拿,我也不要拿,你拍照留个证据……”摊主反复这样说,就是不肯把彩票交还到顾客手中。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中奖了就被夺回去?还有这样奇葩的事情?女子愤而报警。
民警到现场之后,摊主还在强调他那一套奇怪的理论:“我不是说不给她,我不能给。”
至于为什么不能给,摊主始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估计他自己也知道自己理亏,但100万的诱惑实在太大了,舍不得放手啊……
今天,辖区派出所已就此事做出了回应。双方确实因彩票的事发生过纠纷,但目前双方已经协商达成一致,但具体的协议内容没有公开。
一件本来就没有争议的事情,最后协商一致解决。笔者盲猜,女子应该是做出了一定让步,否则也就不需要协商了。
事情曝光后,大部分网友都觉得摊主太不讲理了。
有网友表示:“人家刮完如果没中奖,需要付彩票的钱吗?如果要付,那么现在刮完即使还没付款,奖金也不是摊主的。”
“什么逻辑?中奖了你说彩票不是人家的。那如果没中的话,是不是就不用交彩票的钱了?”
也有网友总结经验教训,以后买彩票要先付钱,不要给店家留下任何借口。
还有人提醒,买了刮刮乐不要在外面刮,最好拿回家再刮,不要低估人性之恶。
当然,还有网友怀疑这又是彩票公司的营销套路,找俩人演的一出戏。目的就是制造话题,然后上热搜,让大家都知道刮刮乐里面确实是有百万大奖的,让大家都去买而已。
笔者看现场当事人的神态表情,倒不像是演的。
那法律上对这样的情形有判断吗?在未付款之前,这张彩票的所有权到底算摊主的,还是顾客的?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出售的彩票可以视作动产的一种,顾客提出购买彩票的明确要求,双方即达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动产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而风险和负担也随着交付完成转移至买受人。
当顾客选好要购买的彩票,摊主把彩票交到顾客手上那一刻,即完成了动产的现实交付,彩票的所有权及风险也从摊主转移至顾客。
也就是说,不管彩票中不中奖,都跟摊主没有关系,因为完成交付后,彩票是归顾客所有的。
至于摊主一直强调的“未付款”,法律上并不支持。付款义务属于合同的对价履行,而非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顾客尚未付款,只要交付已完成,所有权即归顾客所有。
这就跟我们去饭店吃饭一样,我们点完菜,服务员把饭菜端上桌的那一刻,这桌饭菜就已经是我的了,而不是饭店的。最后吃完买单,只是在履行我的结款义务而已。
由此可见,该事件的情形下,法律是支持顾客一方的。如果是我,我才不会做出任何让步,不给就打官司,你有什么资格跟我协商?凭什么让不讲理的人捞好处?
你若是祝贺我中奖,我心情一好兴许还给你点儿喜钱,毕竟是在你这买的。可现在你是在死皮赖脸地想拿我的钱啊?那就该怎么办怎么办,老娘一分都不会舍弃。
其实道理大家都懂,但现实中遇到这种耍无赖的人,很多人就没主意了。
不管怎么说,女子中奖是一件好事儿,祝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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