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柳琛琛
10月15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发布警情通报。10月14日22时46分,一名男子醉酒驾驶造成8死4伤,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有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本案犯罪嫌疑人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
据警情通报,10月14日22时46分,茌平分局辖区发生一起酒后驾驶致多人伤亡案件。经查,杜某超(男,37岁)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辖区新政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多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7人送医救治无效死亡,4人住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目前,杜某超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经初步调查,事故系杜某超醉酒驾驶造成,其血液酒精检测含量为195.3mg/100mL,排除毒驾等。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向记者表示,犯罪嫌疑人杜某超醉酒驾驶,其应当能够认识到大量饮酒后驾车会导致事故发生仍然放任行车,其在公共道路上与多辆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其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法律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付建认为,犯罪嫌疑人杜某超醉酒驾驶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可能。
广东哲清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同样认为,本案肇事司机“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马俊哲介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若行为人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且无视交通规则,如超速、逆行,随意变道,对可能撞击不特定人群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如肇事后继续冲撞,一般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分析,警情通报中强调其碰撞了多辆电动自行车,由于一次撞击较难碰撞多辆电动自行车,如果其肇事之后继续冲撞其他电动自行车,其对伤害结果是故意而非过失,肇事司机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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