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掴、踢踹头部、使用废弃水管殴打、强迫脱衣(未完全得逞)……近日,四川绵阳江油一名14岁女孩赖某某被多名同样未成年的女孩霸凌的视频在网络流传。
在这个长达10余分钟的视频中,赖某某说:“你们打痛我,我老汉儿(四川方言,父亲)要报警,真的要报警。”但施暴者回复:“又不是没进去过,我已经进去(派出所)十多次,没有二十分钟就出来了。”
8月4日,江油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证实了此事,三名施暴者的年纪从13岁到15岁不等。经鉴定,赖某某头皮、双膝等多处挫伤,为轻微伤。《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尝试联系赖某某家属,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近些年屡屡出现,面对这样的施暴者,到底拿他们怎么办?
需由公安出手
此次事件中,最引发舆论热议的,是施暴者的这段话:“又不是没进去过,我已经进去(派出所)十多次,没有二十分钟就出来了。”
据同学透露,其中一位施暴者确实曾多次因打架被带至派出所,但因未成年很快被释放。但据最新媒体报道,办案人员表示,打人女子中的刘某甲曾经有过一次因纠纷在派出所接受调解的记录,其上述言论系担心受害人报警,故意夸张吓唬受害人。
尽管如此,施暴者的这段话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张义健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从实践情况来看,一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行政拘留)年龄不够、不执行拘留的规定,反复砸停放汽车的玻璃窗、反复撬临街店铺进行盗窃,甚至有上百次违法记录。
今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提出,对特定情形下可拘留未成年人的年龄下调至14岁,还规制了校园欺凌行为:“实施学生欺凌,有殴打、侮辱、恐吓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江油欺凌事件正体现了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的必要性。”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主任李红勃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达不到行政拘留年龄,导致欺凌者有错无罚,或者大错小罚,可能反向鼓励其放大恶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在欺凌者年满14岁的情况下,“如果达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一年内二次以上’等条件,则可以对其执行行政拘留,发挥惩戒效力”。
如何定义“情节严重”?李红勃认为,公安机关应根据欺凌行为的特点做专业判断。“比如要求受害者脱衣服、打脸,拍成视频发到网上,属于网络时代特有的欺凌方式。在既有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按照严重程度筛选出一定比例的案件,出台裁量基准,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做解释,比如是否达到重伤、是否涉及性侵害、在网络上有多少传播量等等。公安部也可以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公布典型案例,为各地整治校园欺凌提供参照。”
在李红勃看来,此次江油欺凌事件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首先打、踹女孩是身体侵害,辱骂、令其脱衣属于人格侮辱,若媒体报道的勒索钱财、转移受害女孩残疾人母亲津贴的事实属实,则还会构成财产侵害。”
但他强调,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并不意味着我国在未成年人违法问题的处理上“转了180度的弯”。“过去部分公安机关对校园欺凌事件缺乏惩罚意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进一步强调了公安机关在此类事件中的主体责任,明确告诉公众,如果校园欺凌达到了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公安机关就必须介入。如果公安机关判断构成犯罪,就由检察院和法院接棒,像接力赛一样。”李红勃说。
当地警方通报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甲、彭某某(两名年满14岁的施暴者)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对刘某乙(13岁)及其余围观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并非“一罚了之”
江油的霸凌事件并非近日唯一一起校园欺凌事件。8月4日,辽宁的一位父亲称其17岁的女儿在3个月前遭受多名女生霸凌。事发后,他发现有人通过网络以6.6元的价格售卖女儿被殴打的现场视频。“霸凌者还开直播分享打人经历,扬言未满14岁不予处罚。”
此外,甘肃天水一段霸凌视频也在网上流传,视频中,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女生用脚踹了一名短发女生,另一名扎马尾的女生将短发女生堵在墙边,用数据线抽打短发女生,随后对短发女生踹了两脚又扇了两巴掌。天水市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回应称,相关科室正在处理此事。
在最低刑责年龄和最低行政拘留年龄都降低的前提下,李红勃指出,整治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并不能靠公安“一罚了之”。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宗旨是教育、挽救、惩罚,所以要把教育放在前面,达到特定标准才能进行行政处罚甚至拘留。如果认为未成年人的错都应交给法律制裁,是‘法律万能论’的错觉,绝不能‘不教而诛’。”
也就是说,首先不能缺席的,就是学校的教育。
8月5日,江油市教育局就此事接受采访称,他们是前几天才知道此事,这些天一直加班处置。对于“校园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是否不到位”这一问题,其称,不可否认校园欺凌的摸排工作有难度,事发前相关股室可能不掌握情况。
事实上,面对校园欺凌,现实中存在部分学校因此类事件处理难度大、害怕影响声誉或考核而存在瞒报、淡化处理甚至掩盖问题的倾向,导致欺凌长期化、升级化。
而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明确,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的,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此前,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根据新规,学校如果不作为,校长、班主任、分管领导等都有可能被依法追责,“这是强有力的倒逼机制,督促学校正视学生欺凌问题,把学校的治理责任从纸上落到人头上”。
不过,李红勃提到,此次事发地在校外,老师和学校无法第一时间知晓和介入,这也是目前整治校园欺凌的难点之一。
此外,据媒体报道,赖某某的母亲系聋哑人,赖某某因此长期在校受歧视,曾多次被同一团伙霸凌,包括堵厕所欺凌、勒索钱财。
李红勃指出,困境儿童是遭遇校园欺凌的高发群体,学校应对此类困境儿童有特别的关注,当地的妇联、残联也应对辖区内的特殊家庭提供支持,包括定期的家访等。
“预防和惩戒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已经做出了许多支持,比如此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为12岁,现在最低治安拘留年龄下调至14岁,这已经是世界范围内比较低的标准了。”
他提到,除年龄这一硬性条件外,还有民事责任的惩治机制。“8周岁以上就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了,所以未满14周岁的孩子对他人实施校园欺凌,我们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其进行民事诉讼,通过索赔起到对欺凌者的震慑作用。”此外,李红勃指出,如果治安管理处罚也未能发挥作用,警方应考虑请心理学、教育学、法学及儿童行为专家进行评估,将欺凌者送入专门学校。
当地警方通报也提到,对刘某甲、彭某某正按程序开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的相关工作。
“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我们是有对应机制的,只不过有些机制没有被激活。我们需要讨论和反思这些制度为什么没有被激活,以及如何激活现有制度,让校园欺凌等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在教育和预防上降到最低,而不是一味下调受罚年龄。”李红勃说。
记者:邱启媛
编辑: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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