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兴起,网约车已成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障乘客的乘车安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重庆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入选。
唐某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天,乘客陈某通过一网约车平台,预约下单乘坐唐某驾驶的网约车。然而,驾驶过程中,因唐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护栏,造成陈某右手粉碎性骨折。
相关部门认定,唐某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陈某因索赔向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本案中,陈某通过某科技公司的网约车平台发出出行信息,该平台通过短信提示乘坐车牌号码和联系电话接收要约,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某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陈某的损失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
为此,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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