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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腹痛如厕3分钟遭解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刘某在南通某电路公司担任专员,2023年2月期间,刘某频繁、长时间地停留在公司卫生间,日累计时长短则一个多小时,长则超过6小时。公司认为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与刘某面谈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未获支持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正常如厕应即去即回,短暂停留不构成擅离岗位,但刘某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生理需求范围,也超出其岗位职责所需,且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间在履行工作职责,故构成擅离岗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其累计旷工已达6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同样是因如厕离岗被解雇,另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却不同。

李某是北京一家食品公司的消防中控员,2022年11月值班期间因腹痛如厕3分钟,公司以“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李某认为,自己的离岗行为并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脱岗理由正当、时间短暂,属正常生理现象,且微信记录显示其曾多次联系同事顶岗,已经尽量避免脱岗行为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万余元。(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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