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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试戴翡翠手镯失手摔成两截,法院:摊主也担责30%

南都讯记者赵青通讯员荔法宣为充分发挥的案例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6月18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为贵重饰品毁损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彰显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内涵。

高某在某广场集市摆摊,朱某来到高某摊位处,拿起放在开口塑料筐内的一个翡翠手镯试戴,失手导致手镯掉在地上断成两截。

事发后,高某与朱某签署协议,载明朱某打碎高某翡翠手镯,高某承诺在3天内与朱某商定赔偿方案。但此后双方对赔偿方案协商未果,高某起诉要求朱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朱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经许可擅自试戴手镯,又未尽谨慎保管义务不慎摔断手镯,对损坏结果存在主要过错。

高某作为专业经销商,在展示贵重商品时应尽到谨慎义务,如将贵重物品通过封闭的展示柜进行展示、将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区别展示、明示不能随意试戴等,但高某将案涉手镯放置在顾客随手可拿的塑料筐内,其不当展示行为增加了手镯损坏的风险,高某对损害发生存在次要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大小,法院认定朱某承担承担70%的责任,高某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未经许可试戴贵重手镯且操作不慎,是造成财物损坏的主要原因;摊主作为经营者,未对高价贵重物品采取封闭展示、禁止随意试戴等防护措施,放任贵重商品暴露于高风险环境中,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本案判决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均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既督促消费者在接触贵重商品时保持谨慎、规范行为;也警示经营者针对贵重物品完善展示方式、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从源头规避经营风险,对化解同类消费财产损害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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