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故事纯属虚构。
2024年8月7日河南省法官王佳佳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被党志军残忍的杀害。
党志军认为王佳佳法官偏袒被告人。并没有达到他想要的赔偿要求,因
此心生怨恨,实施了报复行为。
这种案件每次出现都可以说是震惊全国,因为这种案件往往伴随着两个词“公平与公正”。
2015年出现过一起更加严重,更加恶劣的案件。而且事发地还是在法院。
可是最后4名被害人,也就是四名法官却全部签署了谅解书。施害人最后仅判处有期徒刑11年,那么这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5年9月9日当时的湖北省某人民法院一名女性发出了凄厉尖锐的惨叫声,惊扰到了当时的法院部门,听到动静的三名男性法官。
急忙上前观看,却看到一名男子手持尖刀捅进一名女性法官的左胸。很快这名女性法官就瘫倒在地。
三名男性法官上前劝阻怒火中的这名男子,谁知该男子失去理智。用尖刀把这三名男性法官也给造成了重伤。
那么为何这名男子能带刀进去法院,并且失去理智想要致这名女性法官于死地呢。
这还得从这名男子的过往开始说起,这名男子本名叫胡庆刚,祖籍四川人,年幼时随父母举家搬家到湖北。
本以为从四川背井离乡搬到湖北能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但是家里人多。家里该怎么穷还是怎么穷。
所以这也让他在三年级的时候就辍学了。回家帮家里人做事。
因为文化水平的束缚,使得胡庆刚出来社会之后,只能从事一些体力劳动的工作,再加上人又比较木讷,不太会说话,到他年龄的后半段,这种窘境反而有增无减。
这也让他只能去找一些临时工或者日结工来勉强维持生计。这就导致胡庆刚一家的生活过得不太富裕,勉强在温饱线上。
2013年8月13日42岁的胡庆刚在一个熟人的推荐下来到湖北省十堰市的一家汽车零部件工厂工作。
因长期做的都是日结或者临时工,对合同的认知比较低,再加上熟人的推荐,老板又给打着包票,所以欣然接受了这份工作,没有签订合同,他还以为遇到了贵人。
胡庆刚在十堰方鼎公司工作有四五个月后,公司将他调到了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上班。
在年底发工资的时候,他拿到手的工资和当时讲好的工资少了一大半。胡庆刚不明缘由急忙去向找到领导询问,为什么发给自己这么少的工资。
老板反问他说你有证据证明你的工资不是这么多吗。
胡庆刚此时才反应过来,当时说的这么好听就是为了这一刻,而且老板那不以为意嚣张嘲讽的态度。
也让胡庆刚的脸一阵红一阵白,不知如何反驳,可谓是丢尽了脸面。
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他也知道此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
2014年,胡庆刚因方鼎公司苛刻他薪资问题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要求胡庆刚出具与方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他在方鼎公司的工作证明以及欠薪的书面证据。
但前面也说了,胡庆刚的文化程度比较低,且一直做的都是日结工或者临时工,对去公司上班要签合同的认知更低。
这也就导致胡庆刚在整个求助的过程中一直处于一个十分被动的状态。
不过再怎么样还是进入了一审。胡庆刚一共提供了5份证据,公司的工作服,员工的请假单,考勤证明,离职时领导签字的书面材料以及银行账户明细。
胡庆刚提供的考勤证明上显示胡庆刚在2024年元月份总计考勤天数为25.5天。
其中元月预发工资为2000元,总工资为2000元,批条预发2000元,特此证明。”而且在考勤证明下方写道工资全部结清,胡庆刚同意辞职。
而且在这份离职证明上配有车间主任程志宏,综合部主任王从军以及总经理易新华三人的签字,签字时间分别为2014年3月3号,3月6号与3月7号。
但是在法庭上方鼎公司对胡庆刚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同。
说请假单是胡庆刚自己打印出来的,没有公司领导的签字和盖章。而且考勤证明和易新华的签字书面材料都是复印件,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银行的明细也没有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这笔钱是方鼎公司向胡庆刚发过钱。
工作服就更是无稽之谈,与十堰方鼎公司提交的工作服不相同,而且一件工作服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为在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时,胡庆刚针对的都是十堰方鼎公司。但其提供给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和法院的证据中,其中一份工作服证据却系“武汉方鼎”的工作服。)
在法庭上,胡庆刚说他们已经欠了我8个月的工资,我家里的人都等着这笔工资用,这工资是我每天累死累活赚到的,为什么不给。在说这段话的时候,胡庆刚是歇斯底里。
可是黑心老板易新华压根就没理会他,因为这些话他不是第一次听到。
在发工资时他经常做这样的事,无故克扣员工的工资,拖欠员工的工资等等之类。可以说那些年易新华的方鼎公司赚的一直都是昧良心的钱。
所以他才不会管胡庆刚怎样歇斯底里。
而毫无疑问,证据链不完整,胡庆刚败诉了。
法院给胡庆刚的败诉理由是:胡庆刚提交的考勤证明是复印件,不能说明该证据的真实出处。
而且银行卡明细也不能证明记载的款项是方鼎公司支付的。因此胡庆刚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吴庆刚在方鼎公司工作过,也不能证明他们有劳动关系。
可以想象胡庆刚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怨气有多大。那时的他心中憋着一口气,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已经不是钱的事了,是为了出这口恶气,打击打击老板那嚣张的嘴脸
很快胡庆刚又将诉状递至十堰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这些证据还是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但二审判决到底是个什么情况,公众一直不清楚。
因为十堰中院并未公布二审判决,胡庆刚的代理律师也噤声不语。我们无法得知二审审判的情况,只知道原告的上诉被驳回的原因是证据不足。
在2015年9月9日,当胡庆刚接到刘法官的电话,告知他前往法院领取结果的时候,直觉告诉他,结果不是太乐观。
所以胡庆刚在那个极端的时刻做出了一个极端的决定,他带了一把尖刀。还用一沓厚厚的报纸给包裹住了,
这个决定,尽管出自一时的冲动,却在后来的行动中显露了深层的无望。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过,进法院部门那些管制刀具打火机都是不能带进去的。是有一道安检门,进去的时候需要经过检查才能进入。
那些信访或者参加开庭的人员,更是要进行严格的安检才能进入。
不过外人进去的时候按照规定可以安检也可以不安检,当时是主审该案的刘法官去接待的胡庆刚。
刘法官当时正年轻。小孩刚满十个月。对于胡庆刚还是有一定的同情,恻隐之心心。
她认为,胡庆刚只是前来领取二审判决书,
再加上他也并没有想到胡庆刚会携带管制刀具进法院,会伤害他。
而且事后据刘法官躺在病床上回忆说,胡庆刚从进门到他办公室的情绪一直很稳定,并没有什么异常,两人从法院大门到6楼办公室的时候,还有说有笑的。
但是谁也没想到当刘法官在办公室加二审判决书递给胡庆刚的时候,并好心的告诉胡庆刚,说这份判决书为二审的判决书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而且这次判决也有可能是最终的判决,原则上是不允许再次上诉的,即使上诉也很可能再次失败。
胡庆刚看着这份让人意外的判决,再听着刘法官给他讲述的坏消息。他的心态已经彻底崩溃,尽管刘法官尽量试图解释。
但胡庆刚的情绪还是特别的激动,他毫不犹豫的从报纸中抽出了那把事先准备好的尖刀。
然后狠狠的刺向了刘法官的胸膛,并大喊说你们都是一伙的。
因事发突然,刘法官以及与他同一办公室的审判员郑飞都未来得及反应。
不过郑飞反应还是很迅速。立马护住了刘法官。结果就是郑飞也遭受到胡庆刚的攻击。
两人的惨叫声引来了同楼层的民三庭庭长胡韧与审判员刘占省,两人试图将疯狂作案的胡庆刚制服。
但他们赤手空拳也难抵失去理智并且身怀凶器的胡庆刚,杀红眼的胡庆刚又将胡韧、刘占省捅成重伤。
连续捅伤了4人的胡庆刚看着自己满身的鲜血,终于恢复了理智,知道自己闯下了带大货。
可他对法院内部的道路并不熟悉,他先跑到了一楼,然后想跑到停车场。
可法院一楼和停车场中间有一道门是需要通行密码才能过去的 。
胡庆刚没密码自然过不去,只能重新找到一楼的一个墙角躲了起来,
直接被半个小时后赶来的法警控制住。
可能是胡庆刚拿的这把尖刀比较尖细,这4名法官都经医生救助转危为安。
虽然胡庆刚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性,他的行为也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毕竟现在四人均转危为安。
所以胡庆刚又属于故意杀人的未遂犯。综合上述种种因素,法院最后判处胡庆刚11年有期徒刑。
而4名法官考虑到胡庆刚的处境,选择放弃自己的民事赔偿,同时也签了谅解书。
事后有关记者也联系到了车间主任程志宏,他表示胡志刚提供的复印件上面的签名是自己的亲笔签名,但是自己在上班期间经常为员工签考勤证明。
对于给胡庆刚签考勤证明这件事情已经没有印象了,而且对于胡庆刚是否在方鼎公司上班也记不清了,而且自己已经离开了这个公司。
其实胡庆刚的案子很简单。他主要就是想证明自己和十堰市方鼎汽车车身公司有劳动关系,说白了就是要让大家承认他是这家单位的员工。
打官司得靠证据,而且得按规矩来。民事诉讼的规矩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你要证明什么,就得拿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
在胡庆刚这个案子里,证明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劳动合同,可惜他和公司没签。
现实中很多单位都不跟员工签合同,但没合同就一定没法证明劳动关系吗?也不是。
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个规定,就算没书面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友的证言这些都能当证据。
从公开的判决来看,胡庆刚提交了考勤表、请假条和一些书面材料,但为啥这些证据没被法院认可呢?
这里得说说证据的“采信”规则。首先,证据最好是原件,或者能和原件核对上的复印件。
如果只是复印件,对方公司又不承认,法院就很难采纳。胡庆刚交的这些都是复印件,方鼎公司不认,法院自然没法用。
有人可能会问:他不是还提交了工资流水和工作服吗?这俩是原件啊,为啥也没被认可。
问题出在“关联性”上。工资流水里的开户信息是一串代码,没法直接证明这是方鼎公司发的工资;
一件工作服单独摆着,也没法证明就是他上班时穿的。法律上,证据得能清楚证明和你要证明的事有关系才行。
这么看下来,胡庆刚可能没弄明白打官司的规则,证据准备得不够专业,败诉也就不奇怪了。要是他当时证据更充分,说不定结果就不一样了。
不过劳动者打官司确实有难处,很多关键证据都在单位手里。这时候法官其实可以调整一下举证责任。
比如胡庆刚交了工资流水,法官可以让公司拿出开户资料来对质,两边一核对,是不是公司发的工资一下就清楚了。有时候一个小细节处理好了,可能就能避免悲剧发生。
事情已经发生了,说假设也没用,但这个案子给我们提了个醒:一方面,法官判案得更负责、更细致;
另一方面,打官司真的是个专业活,有时候一个词、一个标点符号都可能影响结果。所以专业的事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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