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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春演唱会1288元门票仅看后脑勺,观众喊退票!本人回应:在处理退票了;应采儿:听劝就对了,不然我也一直看不到你人

6月20日,陈小春北京演唱会结束后不少网友发文吐槽其舞台设计有缺陷,巨型人偶遮挡了部分观众视线。

一位购买到遮挡区门票的网友告诉记者:“这场演唱会就是三面台的设计却开了四面台”,该网友表示自己的座位在演唱会前一小时里基本只能看到艺人后脑勺,演唱会期间还有很多人喊退票,整场演唱会效果都很差。

有观众购买1288元档门票也指出同样问题。

据媒体报道,当晚散场后,陈小春没有选择冷处理。他通宵盯着团队拆掉了部分遮挡装置、调整了机位,并给视线不良区的观众换了座位,还加设了多块返送大屏。

6月21日第二场,他站在台上边哭边向观众道歉,说“两横一竖就是干”,哭着让大家继续发repo提意见,后面会继续改到大家满意为止。

话题#陈小春边哭边改#很快登上热搜,6月21日晚,陈小春妻子应采儿发文回应陈小春哭了:听劝就对了,不然我也一直看不到你人。

陈小春转发了应采儿微博:听劝,会改进,在处理退票了……

此前也有类似案例,2023年,梁静茹演唱会观众,因演唱会中几乎全程被承重柱遮挡视野,且事中事后和主办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将演唱会主办方上海魔方泛文化演艺有限公司诉至法庭。

法院判决,根据不同的票价,采用阶梯式的退票比例,对于原票价1299元的原告,被告应退还票款910元(占比约70%),这也是该系列案件判决中的最高退票比例。

21日,@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从@娱乐法李振武律师处获悉:从2023年某歌手演唱会“柱子票”引发集体诉讼,到2024年多起演唱会遮挡票纠纷进入法院,再到今天陈小春演唱会的退票呼声,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1、主办方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购买演唱会门票,实质上是与主办方订立了服务合同。

主办方的核心义务是提供一个合理位置、能够正常观看演出的座位。

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

主办方采用的是三面台设计(即舞台只有正面和两侧面向观众),却按照四面台(舞台四周均有观众)的方式售票。这意味着背面区域的观众从一开始就不可能获得正常的观演体验。

从法律角度看,这已经超出了消费者合理预期的范围。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明确指出:“演唱会门票的高价本应保证更好的视听体验,主办方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瑕疵,构成瑕疵履行。”

上海某法院也在“柱子票”案件中认定:主办方未提前告知视线遮挡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违约。

2、“退一赔三”能否适用?

很多消费者在维权时直接主张“退一赔三”,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但这里需要特别提醒: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较高,需要证明主办方存在主观故意。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这种情况认定为“瑕疵履行”而非“欺诈”。

消费者维权的重点应当放在“违约”而“欺诈”上,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票款,胜诉概率更大。

3、主办方的告知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主办方在售票时,如果明知部分座位存在视线遮挡问题,应当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

这种告知不能是一行小字藏在购票页面的角落——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如果主办方没有尽到这一义务,遮挡区域的售票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编辑|梁露月杜恒峰

校对|段炼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经视直播、长江云新闻、潇湘晨报、澎湃新闻、深圳新闻网、网友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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