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马辉近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都记者注意到,《条例》鼓励、引导、支持博物馆、自然保护区、公园等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
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应纳入
本省创文等项目考核指标体系
《条例》认为,生态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全民行动的原则,坚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生态环境教育经费保障,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相关规划,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本省文明、绿色等创建项目的考核指标体系。
每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所在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和中国植树节、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
有关部门应推动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
《条例》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员工培训计划,采用绿色低碳生产知识培训、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讲、专题讲座、参观学习等方式,对主要负责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开展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生态环境专题教育,并建立生态环境教育台账,每年将生态环境教育情况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知识,通过环境信息公开、现场教育、约谈教育等方式强化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并将监督管理对象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内容。
《条例》表示,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或者场所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一)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方志馆、青少年宫等;(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等;(三)具有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功能的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环境保护设施等;(四)其他适于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单位或者场所。
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生态环境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以捐助、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向社会提供生态环境教育资源和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发学习课程、培养教育人才、培训社会宣传员、组织公益活动等方式支持学校、城乡社区的生态环境教育。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指导、支持会员开展和参与生态环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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