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新京报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处获悉,备受关注的教师涉嫌强奸10岁女孩五年后被告发一案,当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21时许,庭审结束,法院未当庭宣判。
案件发生在2018年。时年10岁的被害人小花在海口某托管中心的房间内,被托管中心负责人梁某某的丈夫、曾在海南澄迈某中学教美术的老师王某某强奸,后被王某某威胁不得告知他人。2023年9月,已经上高中的小花将此事告诉母亲,家人随后报案。
今年4月,王某某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刑8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相关的职业,期限为五年,赔偿小花2573.7元,另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某某赔偿小花1103元。后因不服判决,双方均提起上诉。
10岁女孩被强奸,因遭威胁沉默5年
2018年上半年,父母将10岁的小花送去海口某托管中心,周一到周五在托管中心吃住,周五下午回家过周末。托管中心的负责人是小花父母的熟人梁某某,她的丈夫王某某是澄迈一中学的美术教师,当年55岁。
据小花陈述,当年6月的一个周五下午,上小学四年级的她放学后回到托管中心,等爸爸接她回家。16时10分许,她准备上三楼宿舍收拾衣服,先去宿舍里上了个厕所,出来后看到王某某站在宿舍门口。
一审判决书显示,王某某进入房间关上房门,对小花实施了强奸。其间,王某某打了小花的脸。后王某某威胁小花,如果将此事告诉别人,他就把那人打死,如果告诉她父母,就把小花全家都杀了。王某某还让小花洗干净下体。
因遭王某某恐吓,小花一直未敢告诉父母。直到2023年9月,刚升入高中的小花才将此事告诉母亲,“我现在上高一了,也懂一点法了,我怕还有别人被他欺负。”
担心公开此事对小花造成影响,小花父母先约见了王某某夫妇。但沟通未果,10月7日,母亲陪小花到公安机关报案。
因涉嫌强奸罪,10月11日,王某某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5月17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小花请求法院对王某某判处15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否认强奸,法院认为被告人具备作案条件
案发5年后,如何认定王某某强奸小花的事实,是本案的焦点。
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缺乏证据证明王某某具备时间、地理位置及空间上的作案条件。
王某某也一直否认强奸小花。到案后,他在四次供述中均称,自己从未在其妻开办的托管中心中见过小花。其妻梁某某和其岳母也称,王某某只有周末来海口,和小花未见过面。
在第五次供述中,王某某改口称,曾在一个周五在托管中心见过小花,但从未与她发生身体接触。
王某某辩护人称,涉案宿舍与三楼教室直接相通,旁边的一个房间正是王某某夫妇的卧室。其构造“极不隔音,一有风吹草动就极易被发现”。如果要在16时10分许作案,王某某需要在13时左右离开学校,经过两到三小时后抵达托管中心,在难以避免有人干扰的情况下作案,“实在是困难重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任教学校2018年度课程表证实,王某某周五下午无课程安排。托管中心一证人证言证实,曾在周一至周五看到王某某来托管中心。另一证人证言与之相互印证,王某某有周五下午早回托管中心的记录。证言还证实了托管中心三楼教室下午无课无人。王某某也在供述中承认,他知道小花住在三楼教室隔壁的房间。
“故王某某在时间上、地理位置及空间上,均具备作案条件。”
案发不久后,小花父母也曾察觉到女儿的异常。小花母亲回忆,女儿在托管中心期间,一次丈夫接女儿回家时,看到女儿一直在哭。母亲发现小花下体有流血痕迹,便问怎么回事,小花只是哭,不回答,说下体痛。她还看到女儿私处破皮,内裤上有血迹,以为女儿是走路或骑车玩耍时摩擦流血,便用酒精擦拭后,涂抹了药膏。
被害人曾与同学提及遭遇,私处陈旧伤病历推动事实认定
门诊病历和多名证人的证言,在认定王某某对小花实施强奸行为上起到了关键作用。
事实上,小花曾向同学讲述自己的遭遇。她的小学同学小明(化名)称,小学四年级时,某天放学,其和小花刚走出校门,就看到一个像她父亲年纪的男人过来抱小花。当时小花表情不自然,也不说话,看起来不太开心。初二时,小明听小花说,小学四年级时,托管中心男老师经常对她动手动脚,那个男老师就是在校门口抱她的男人。
证人小壮(化名)称,初二时和小花聊起小学时代的话题,谈及两人都曾被托管在托管中心的经历,小花说,她所在的托管中心的一个男老师对自己动手动脚,格外关注,她曾反抗过但没用。
另一名初中同学小涵(化名)称,小花曾提起,小学所在的托管中心里有一个叫王老师的男人对其动手动脚、乱摸。一次散步时,小花提出绕道,避开托管中心,因为里面发生过强奸。后来两人在房间聊天时,小花提到自己被王某某乱摸,还被他强奸过。
关于王某某是否对小花实施强奸行为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多名证人的证言提到,她在校未谈恋爱,性格内向、安静。小花向上述三名证人提及王某某的情节,可信度较高或具有合理性,结合小花处女膜有陈旧伤、患有抑郁症的诊断记录,以及时隔多年后,仍能准确辨认出王某某等情形,可认定王某某存在强奸小花的行为。
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性侵小花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奸淫幼女的强奸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禁止王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相关的职业,期限为五年。
小花及其家人还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托管中心负责人梁某某也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之一。小花的诉求为,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学费等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共计近55万元。梁某某与王某某对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法院支持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676.7元,未支持误学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案发时,小花尚未成年,在梁某某经营的托管中心被性侵。王某某作为成年男性得以在女童生活区域自由进出,梁某某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应承担小花损失金额的30%,即1103元,王某某承担70%即2573.7元。
新京报记者丛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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