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一新闻注意到,日前,光明区政府在线公布光明新湖光明中心区05-14地块初级中学(暂定名)建设工程项目“4·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5年4月11日21时40分许,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科韵社区光明中心区05-14地块初级中学(暂定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5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光明中心区05-14地块初级中学(暂定名)建设工程位于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科韵社区,2024年2月6日取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总建筑面积58126平方米。目前主体结构已全部封顶,正进行钢结构、二次结构、机电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事故项目建设工程大门。图源:调查事故报告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以下简称“区建筑工务署”),施工总承包联合体单位为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深装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建深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装建设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江南管理公司”),劳务单位为祁阳市下马渡硕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祁阳硕达劳务公司”),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租赁和安拆单位为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庞源机械公司”),塔吊劳务公司为深圳市宏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森劳务公司”)。
事发经过
吊装作业时遇钢材滑落
一工人紧急避险不及被砸
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4月11日21时许,项目部现场进行钢材吊装作业。由起重机司机侯某奎负责驾驶塔式起重机,信号工许某霞负责在地面上指挥,工人蒋某刚(死者)与陈某国协助。
21时许开始吊装作业,塔式起重机司机侯某奎进行了正常起落测试,前两吊吊装作业正常,未发现问题。
21时40分许,蒋某刚绑扎完第三吊钢材后避至车头位置。许某霞指挥起钩60厘米后检查确认平衡,继续起吊至10米高度时,钢材突发滑落迹象。蒋某刚紧急向车尾躲避,不幸被滑落钢材砸中身亡。
事发现场示意图。图源:调查事故报告
涉事坠落物勘查图。图源:调查事故报告
事发位置勘查图。图源:调查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黄某志立即拨打了120、110,同时打电话给公司管理人员,22时4分许,120救护车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抢救,医护人员现场确认蒋某刚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光明区总值班室接到新湖街道报告事故信息后,光明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新湖街道、区建筑工务署等部门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该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现场处置得当。
原因查明
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加之作业不规范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调查报告,直接原因分析为——
1.人的不安全行为
蒋某刚安全意识淡薄,事发时站在起吊物(捆扎方钢)正下方的货车上,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的规定,导致被坠落吊物砸中致亡。
2.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发方钢绑扎方式不规范,导致被吊物(一捆方钢)重心与吊点不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不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的规定。吊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发生倾斜从绑扎带中滑脱导致事故发生。
此外,调查报告显示,间接原因为深装建设公司、祁阳硕达劳务公司、广东庞源机械公司及深圳宏森劳务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起吊过程中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存在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
处理建议
建议由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进行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单位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蒋某刚,祁阳硕达劳务公司幕墙班组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事发时违规站在起吊物(捆扎方钢)正下方的货车上,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深装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马某栋、祁阳硕达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兵、广东庞源机械公司主要负责人雷某涛及深圳宏森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深装建设公司、祁阳硕达劳务公司、广东庞源机械公司及深圳宏森劳务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起吊过程中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存在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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