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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朋友圈曝光他人照片电话暗示从事不正当行业!被判道歉

8月19日,南都N视频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名誉权纠纷的民事判决。一名女子的照片和手机号被人发在朋友圈,发布者还暗示该女子从事不正当行业,导致该女子不断被陌生人加好友骚扰。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该女子道歉。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5月2日晚上,周某(化姓)和朋友相约去KTV唱歌,在KTV门口等候时偶遇两个醉酒的人搭讪,自称与周某同一个包厢。周某及其朋友解释不是后,醉酒人仍然在辱骂周某及其朋友。此时王某(化姓)从KTV内出来,不问缘由也开始骂周某。周某回答:我们都是女人,何必要这样说。王某开始伸手推周某,周某朋友当即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王某赔偿周某3000元。

周某诉称,调解结束后,王某在朋友圈发布调解过程中偷拍的周某照片并配文:“给你的三千元花完了吗?”并同时在评论区曝光周某手机号;另发布一条朋友圈为王某与好友聊天截图,暗示周某从事不正当行业。朋友圈发布后,不断有陌生人添加周某微信进行骚扰,并且有认识的人来询问周某是否讹别人钱。

王某辩称,其第二条朋友圈截图说的是另一人,是周某自己对号入座,有陌生人加微信骚扰周某与自己无关,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自己发的朋友圈导致他人的骚扰;周某报警后,自己已删除第二条朋友圈。

庭审中,经现场查看王某手机,案涉两条微信朋友圈信息已经删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中连续发表两条图文信息,结合该二条图文信息的具体内容暗示原告周某存在有违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虽然被告已经将案涉朋友圈信息删除,但是删除时间无法确定,且被告朋友圈好友有1509人,被告发布的朋友圈信息经微信好友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可被社会大众知悉,导致周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周某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以公开方式向周某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发布后至少在三日内不得删除);此外,王某赔偿周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支付周某律师代理费2000元。

采写:见习记者李思涵南都N视频记者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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