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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优先归还亲友债务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判刑二年六个月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通讯员刘思宇刘宏沅)在日常生活中,部分人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还谁的债都是还,对亲戚朋友的先还,对没有人情往来,特别是起诉还钱的人后还。然而,在法律视野中,被执行人优先偿还其他债务,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务,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5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钱某返还王某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钱某拒不归还借款,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法院对钱某立案执行,并向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单》。同月,钱某得知其作为普通债权人,即将分配得到某公司破产财产200余万元。之后,钱某指定他人接收前述款项,并将其中180余万元转入刘某银行账户中。最终,因未发现钱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外,在案证据显示,钱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钱某曾向刘某借款400余万元未还,刘某尚未就该笔借款起诉钱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判决:被告人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中,虽然钱某辩称其对朋友刘某同样负担债务,故其优先向刘某还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刘某并未对钱某提起诉讼,而王某不仅起诉钱某,还在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且执行法院依法向钱某送达了执行文书。其中,《执行通知书》严令钱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令》责令钱某如实报告财产情况,《风险提示单》则明确警示钱某不得实施转移、虚假报告财产等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据此,钱某在明知自己负担执行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如实汇报财产变动情况,并私自将破产分配款转移给刘某,最终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构成。

需要注意,并非只要被执行人向其他债权人履行债务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其他债权人也对被执行人申请了强制执行,则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以本案为例,在案证据显示钱某亦将破产分配款约10万元转账给李某,但李某系钱某的另案申请执行人。换言之,钱某同样负担向李某清偿债务的责任,且受到另案所在法院的强制执行。基于此,钱某向李某转账的行为不属于拒执行为,所对应10万元的转账款亦不计入犯罪金额。

法官提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强制力,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对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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