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胖东来诉网络“黑嘴”侵权案。案件的审判,不仅彰显了司法对网络暴力、恶意竞争的严惩态度,更在经营者认定、商业评价与商业诋毁间的边界界定等方面提供了明确指引。
编造胖东来商品“利润百倍”等不实信息
2025年3月,网络主播柴怼怼,在一场直播中谈及玉石行业时,突然将矛头转向河南许昌一家知名商超胖东来,直指其玉石产品“质劣价高”“利润百倍”。

涉案网络主播柴怼怼:胖东来的玉,成本很低的,几百块钱的东西卖几千几万,几十倍甚至几百倍。
虚假视频被大量转发“柴怼怼”借机带货

这段视频随即在网络上迅速发酵,转发量一路走高。与此同时,柴怼怼还在直播间不断引导网友关注其代理的同类玉石产品,借机引流带货。
涉案网络主播柴怼怼:在胖东来买了一块三万元的,到我这里买了一块三千元的,发现三千的比三万的还要好,消费者就知道自己交了智商税。

随着网络舆论的不断发展,关于胖东来所售玉石产品的质疑和讨论越来越多,胖东来也通过官方账号发布公告予以回应,将玉石产品的进货渠道、全流程质检细节以及定价逻辑逐一公开。但这些信息的公开并没有平息舆论风波,网友针对此事件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胖东来表示,将针对柴怼怼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4月18日,胖东来公司及于东来本人正式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名誉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网络主播柴怼怼,及其使用的抖音账号的实名注册人温某某,及两家与柴怼怼相关联的珠宝公司,依法追究四被告的侵权责任。同年4月25日,该案正式立案。

但在胖东来及于东来本人对柴怼怼提起诉讼后,网络上的舆论并没有降温,柴怼怼本人也在持续发表不当言论。

涉案网络主播柴怼怼:你们对胖东来的信任换来的是什么?换来的是胖东来拿低价、劣质的东西冒充高价、优质的东西卖给你。为什么会那么信任?洗脑啊。

在案件审理前期,针对柴怼怼持续在网络上发布侵害胖东来公司及于东来的侵权言论,原告方向法院递交行为保全申请书,请求在案件审理期间禁止柴怼怼继续在社交平台发布相关言论。
针对胖东来创始人发布涉贬损性言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柴怼怼所发布的言论,容易使公众对胖东来公司产生误解,存在降低企业长期建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较高可能,针对于东来发布的涉贬损性言论,亦存在侵害于东来名誉权的较高可能。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李兵:当时这种负面言论已经在不断上升的状态。柴怼怼对于东来,使用一些低俗的语言,肯定会构成个人的名誉侵权。于东来的个人形象又跟企业文化、企业商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不管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个人名誉的这种侵害,已经是可以认定了。所以在有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再加上这种必要性和紧急性,合议庭经过合议之后,认为网络侵权的禁言令是有必要的。
法院及时开出“禁言令”减少对企业影响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核查、严谨研判后,果断作出裁定,要求柴怼怼立即删除侵权视频,并且在案件审理期间,禁止其在网络平台继续发布诋毁于东来及胖东来的相关内容。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古绍禹:随即各大社交媒体的平台就封禁了柴怼怼的相关言论。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李兵:这是河南法院网络侵权的第一份行为保全禁言令,它及时切断了链接,避免企业可能会在最后判决的时候赢了官司,但是因为没有及时制止舆论发酵,导致输了市场。
围绕多个争议焦点双方展开激辩
行为保全裁定书的下发暂时平息了舆论。那么柴怼怼在网络上发布的,关于胖东来公司销售的玉石的相关言论究竟是正当的商业批评还是已经构成了商业诋毁?被告柴怼怼是否可以认定为经营者?这也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2025年8月20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争议焦点一:被告柴怼怼被诉行为究竟是正当的商业批评,还是已然构成对原告胖东来公司的商业诋毁?

庭审中,原告方播放了从柴怼怼发布的一百多个侵权视频中剪辑的片段,视频中,柴怼怼不仅持续宣称胖东来玉石“利润百倍”“质劣价高”,煽动网友退货、举报,引导消费者转向其关联企业购买产品。原告方认为,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业诋毁。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以此来获取流量,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被告柴怼怼一方则辩称,柴怼怼所发表的言论,并不是针对胖东来发表的,而是针对整个行业发表的评论,只是正常的商业评论行为。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人柴怼怼之所以要发这个视频,也是就目前超市行业现状能否投资的一个可以分享的公共言论,让他人也可以参考和借鉴。这本是一个正常的,在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和公共关系互动的表现,并不是故意针对某个主体进行人身攻击和商业诋毁的行为。
争议焦点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经营者的评判,那么柴怼怼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所规定的行为。原告方认为,柴怼怼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
但被告柴怼怼一方认为,柴怼怼仅是玉石博主,未开通卖货权限,与胖东来并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且后续过激言论是遭受网络暴力后的“应激反应”。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怼怼并没有开通任何卖货的权限,并没有挂所谓的小黄车,仅仅是出于个人爱好在直播时与他人有过直播连线。
但原告胖东来一方指出,柴怼怼用来直播的账号虽然没有直接卖货,但他在直播过程中,引导网友购买玉石的店铺,是他本人持股的企业。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柴怼怼是珠宝玉石经营者,他在大量视频中出镜,并就玉石行业、玉石产品发言,宣传自己的珠宝,并在视频中介绍自己是温州某珠宝公司的总裁,是温州公司的股东以及武汉公司股东的股东,也是这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无论其股权比例占多少,均无法改变柴怼怼是玉石经营者的身份。
争议焦点三:柴怼怼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怼怼通过对胖东来、于东来,知名企业和知名人物的文化、商业追求,社会责任及经营理念进行恶意的解读和诽谤,从而引发了网友的关注,煽动了网友的情绪,并进而引发情绪化争论,甚至网络的暴力骂战,自己增加了关注度和流量。在这一过程当中,对胖东来的玉石产品品质进行了无中生有的贬低和污蔑,为自己玉石的产品增多和增加了交易机会。

原告胖东来一方指出柴怼怼之所以在网络上发布如此言论,目的在于博取网友的关注,吸引流量,从而带货。但被告柴怼怼一方辩称,柴怼怼发布的言论只是发表自己的观点,并未抱有其他目的。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3月30日说了胖东来经营模式这个事情以后,也是在平常聊天这个过程说出来的。所以,他主观上是没有故意要伤害胖东来或者碰瓷胖东来,要通过胖东来要谋取什么样的利益。
争议焦点四:被告柴怼怼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于东来名誉权的侵害?

原告于东来一方认为,柴怼怼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视频中使用贬损性词汇损害于东来的名誉,被告柴怼怼恶意揣度的评论和虚构事实的言论侵犯了原告于东来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构成名誉权侵权。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中被告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指向性,其诽谤内容直接针对原告的核心社会形象,侵权言论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具有造成于东来先生名誉损害的必然性,以社会一般经验法则足以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被告柴怼怼一方认为,柴怼怼所发表的言论不是针对胖东来公司和于东来的,且于东来本人没有损害结果,因此原告方的主张并不成立。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人柴怼怼是对整个玉石行业的批判,答辩人的言行并不是针对于东来个人。
差评还是诋毁抹黑如何划清边界
柴怼怼发布的视频里,持续宣称胖东来玉石“利润百倍”,那么事实情况是怎样的呢?
法官表示,普通的商业评价应当是基于事实进行的。如果所谓的批评中掺杂着凭空捏造的谎言,以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为动机,便已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古绍禹:发表的言论是否超出了边界,构成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底线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和构成名誉权侵权。

合议庭先后调取双方书证物证、走访专业机构核实情况,在充分审理全部证据后认为,柴怼怼所发表的言论缺乏客观依据,已然构成对胖东来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连红举:我们在审查证据中发现柴怼怼在账号中发布了有大量的视频中指向胖东来玉石产品,许昌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后发现,胖东来的玉石进货手续齐全,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柴怼怼所说明显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具有经营参与行为被认定经营者
合议庭认为,经营者身份的认定应采用行为标准,只要从事或参与商品生产、经营及服务相关市场行为即可认定,无需局限于直接卖货。因此柴怼怼应当被认定为经营者。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李兵:大家认为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是我有实体店或有网络上的店铺。但是,随着经营的方式增加,也有一些推广或者是不成立店铺,就是为不同的企业推销产品,在这种推销经营任务过程当中,也是属于经营参与的行为。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但也是属于经营行为的一种。
针对柴怼怼是否构成对于东来的名誉权侵权,法院认为,柴怼怼歪曲事实,使用低俗语言对于东来进行侮辱、谩骂,严重损害于东来的名誉,已构成对于东来名誉权的侵害。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连红举:柴怼怼编造了这些虚假信息或者说误导性信息,容易对公众造成误解,导致公众对于东来的信任度社会评价降低,实际上也侵害了于东来的名誉权。

关于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若二者均难以确定,可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260万元

法院认定,柴怼怼发布的视频恶意歪曲真实情况,累计播放量超700万次,引发公众对胖东来的不当猜疑,导致胖东来多年积累的公众信任度受损,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在相关平台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0万元。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古绍禹:最后我们经过依法审理,认定他构成商业诋毁和侵权,并根据侵权的传播范围、侵权造成的损害、他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商业诋毁我们判赔数额判了200万,于东来个人名誉权的损失,我们判赔的数额是40万,必要的费用是20万。
造谣抹黑靠流量获利触及哪些法律责任
为“博流量”不择手段,早已不是个例。有的博主编造剧情、虚构对比,拉踩同行;有的伪装测评、实则带货,一边诋毁一边引流牟利;还有的长期造谣抹黑,靠流量变现获利。专家指出,这些行为已经游走在了法律红线边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想蹭流量,想靠此来博眼球,想靠此来获取相关的非法利益,这样的行为,后面加入的这些行为也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参照网络暴力司法解释,非常严重的情况之下,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禁令制度本身也是一条红线,只要公布出来,在禁令之后,其他的主体再进入到舆论圈里,继续发布虚假信息等等,他有可能承担的不是民事责任了,有可能是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近年来,中央网信办联合多部门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针对涉企造谣抹黑、网络暴力、恶意营销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督促平台进一步落实管理、审核等责任,对违规账号依法依规采取限流、禁言、封号等相关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有的时候对一个公众事件,平台会接到泼天的流量。但是,如果这个事件实际是以牺牲其他人合法权利为代价的,以牺牲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为代价的,这个流量实际是个毒流量。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大家更愿意看到的是一个具有社会责任,能承担主体责任,具有公信力的好平台。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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