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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严禁对外出售、防范只售不租!成都出台车位销售新规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就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

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行为

优化资源配置

联合发布通知

具体如下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

机动车停车位销售管理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6〕5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和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业主合理停车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含住宅类商品房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行为

规划配比内的车位(库),开发企业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分为两个阶段,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各阶段车位的销售方式。

(一)第一阶段销售

开发企业取得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可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销售不超过3个机动车停车位。

(二)第二阶段销售

1.销售条件。取得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满1年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满1年。

2.预留机动车停车位。取得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满1年的项目,开发企业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分批次取得预售许可则取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总车位数)的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满1年的项目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2%,用于满足尚未购买机动车停车位业主的预期需求。

3.满足销售条件和预留要求后的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开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剩余机动车停车位(包括可售车位及预留车位)的位置、编号、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购买人条件等。超过公示期仍未销售的车位(不含预留车位),可向建筑区划内业主销售,无个数限制。

含住宅类多业态开发项目按照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阶段执行,满足二阶段销售条件和预留条件且公示完成后,建筑区划内所有业主(含住宅、商业等全部业态)可不受各业态的配套车位配比限制进行购买。

二、加强二阶段车位销售行为监管

为促进车位资源合理使用,更好满足建筑区划内所有业主停车需求,开发企业在二阶段车位销售时,应引导业主合理制定车位使用与管理方案,体现车位使用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停车需要、促进车位有效流通,避免长期闲置等原则,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相关车位在后续出租或再次销售时,倡导参考同期同区域市场情况,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合理确定价格,维护车位租赁与转让市场的平稳有序。

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二阶段销售前,开发企业应报请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并通过后启动销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位销售及后续使用情况的跟踪与指导,重点注意销售行为满足要求、公示程序规范;防范预留车位被挪用或长期闲置,以满足尚未购买机动车停车位业主的需求;督导开发企业及业主在车位销售、租赁中合理定价,防范只售不租,具体管理措施由各区(市)县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予以细化和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属地的政策指导与解读,确保各区(市)县在执行过程中准确理解政策要求,推动相关措施有效落地。

三、做好车位销售备案与不动产登记衔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合同备案环节对开发企业第一、二阶段销售要件齐备性等情况进行把关,登记机构负责根据备案合同及其他申请材料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在本通知施行前,业主购买多车位且销售合同已经备案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视为符合销售行为,登记机构负责根据备案合同及其他申请材料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在《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订)》施行前,非业主购买车位且销售合同已经备案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视为符合销售行为,登记机构负责根据备案合同及其他申请材料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转自|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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