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欠债,离婚时约定婚内所有财产归丈夫一方,这样的财产分割约定能否规避债务?债权人能否申请撤销?下面,通过一起案件来了解!

案情简介
陈先生与郑女士于199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郑女士投入大量资金参与某理财项目。2015年11月,二人为获取投资款,共同商议离婚并变卖名下共有房产,所得款项全部用于郑女士的理财投入。仅一年后,陈先生与郑女士登记复婚,郑女士向朋友常女士陆续借款共计259万元,全部用于该项目投资。后郑女士投资失败,无力偿还该笔借款,与常女士产生矛盾。
2021年,陈先生和郑女士再次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约定:婚内所有财产归陈先生所有。常女士认为,二人系恶意离婚以逃避债务,遂将陈先生、郑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两处房产及一台车辆归属的约定。陈先生辩称,其对常女士的借款事宜并不知情;郑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听劝阻擅自投资,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大幅减少,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双方离婚时约定财产归陈先生所有具有合理性,该约定不应被撤销。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陈先生自述其在离婚时已知郑女士负担多起债务的事实,法院对陈先生关于其对常女士债权不知情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郑女士与陈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确已对常女士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陈先生与郑女士离婚并参与房产出售事宜,其应当预见到该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亦应承担相应风险。陈先生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亏损”均纳入郑女士的财产分割范围予以处置,实则是在事后将投资风险转嫁给郑女士的债权人,该约定缺乏合理性。
法院综合考虑陈先生夫妇共同财产分割状况、离婚过错以及常女士债权金额等因素,最终判决撤销陈先生、郑女士离婚协议中其中一处房产、一台车辆归陈先生所有的约定。
京小槌释法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合法分割,系正当权利,受法律保护,而企图通过离婚析产、财产赠与等方式逃避债务履行的,则属于典型的恶意规避行为。
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且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撤销权需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陈先生与郑女士在明知存在大额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其实质是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诈害行为,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京小槌提示
夫妻双方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不得利用离婚手段规避法定责任;否则,不仅可能导致相关财产约定被撤销,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若遇到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责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的情形,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诉讼途径依法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供稿:北京昌平法院
编辑:林小平 肖飞
审核: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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