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田先生每天开单前会通过外卖平台App投保一份3元的意外险,保费由平台在其报酬中自动扣除。然而,当田先生在出租屋内猝死后,家属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事故发生于非工作时间地点,且投保人为平台而非骑手本人”。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这起保险理赔案引发社会关注。骑手权益究竟该如何有效保障?又该怎样杜绝“形式投保、实质免责”的投机行为?

2022年3月22日,“众包骑手”田先生在出租屋内被发现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猝死,排除刑事案件。
田先生的手机投保记录显示,他每天开单前会通过外卖平台App投保一份3元的意外险,保费由系统自动在报酬中扣收。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石雨冰介绍:“他的手机号账单显示,2022年3月20日9时25分至14时34分共发生主叫通话21次。跑单记录显示,他早上9时05分接单,下午14时35分后再无新增记录。此前,他每天完成订单50单左右。”
田先生属于“众包骑手”,日常通过在线平台或手机应用,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承接配送任务,报酬按完成的订单数量或配送里程数核算,而非固定薪资和雇佣权益。

他每天开单前花3元买的这份意外险,是他为数不多的权益保障。田先生去世后,他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石雨冰介绍,案涉保险单显示,2022年3月20日,平台合作商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众包骑手意外险,保费3元,被保险人为田先生和平台合作商,受益人为田先生及法定受益人,中介机构为该保险公司的经纪公司,保险期自当天9时6分至次日1时30分。保障项目中,猝死保险金额为每人60万元。猝死保险金条款载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田先生被发现死亡时间不在工作期间,地点也不在工作岗位,其死亡与案涉保险无关;同时,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平台合作商投保,保险公司已就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田先生的法定受益人保险金6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金融法院在二审中,对复杂的合同文本和多层投保关系逐一厘清。
案件核心争议首先指向:到底谁才是真正的投保人?
主审此案的北京金融法院法官王思思分析,经法院查明,3元保费实际来源于田先生的配送报酬,投保操作由他本人完成,保险权益也明确归田先生享有。“虽然名义上由平台合作商或保险经纪公司代投,但田先生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投保人。”
核心争议二: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强调,此前已就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对此,王思思认为,保险公司仅向经纪公司作出条款提示说明,却没有直接对骑手本人履行过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造成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权益人严重错位。因此,不能仅依据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就认定保险公司向实际投保人,也就是骑手完整、适当地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核心争议三:骑手在出租屋内休息时猝死,能否机械地认定为“非工作状态”?
涉案保险合同中写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方可赔付保险金60万元。但是,众包骑手的工作特点是“随时上线、随时下线”,田先生在出租屋内休息时猝死,能否机械地认定为“非工作状态”?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郝笛分析,保险公司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为赔付猝死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实质上是对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了限缩,加重了骑手责任,应认定为隐性免责条款。由于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对该类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约定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已经给付田先生的法定受益人保险金60万元。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延伸,成为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重要补充工具,可一旦出现“形式投保、实质免责”的投机行为,最终只会让劳动者的保险权益“空心化”。
郝笛认为,既然是为“众包骑手”这一特殊群体设计的保险产品,保障对象就应该是骑手本人的人身权益,而非绑定特定平台的订单利益,不能随意限缩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合同不是平台和保险公司的“免责盾牌”,劳动者的实质权益才是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

记者近日从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将“依法审理涉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等金融案件,强化司法指引,为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加‘一份保障’”写入了法院“十五五”时期加强金融审判能力建设、服务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制定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划,2026年,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并将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将进一步加强。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203304862@qq.com
本文链接:https://www.jinnalai.com/jingyan/82227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