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售火麻种子,侯如涛、马爱红以及白建军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山东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判处缓刑,三人均未上诉。之后,他们的下家孔彪案以检方撤诉告终,而另两名下家张某、居某被羁押后无罪释放。于是,侯如涛、马爱红以及白建军决定申诉。
经过三年的申诉,2024年11月,山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山东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2025年12月下旬,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再审一审依旧判决三人有罪。之后,三人提起上诉。
2026年7月29日,澎湃新闻采访获悉,近日,临沂中院对此案再审二审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3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临沂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及辩护人二审期间提供的《终止侦查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均非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文书,且所涉情形与本案不同。
侯如涛、白建军先后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认为自己此前所销售的火麻,是“工业大麻”,非“毒品大麻”。他们将继续申诉。
“同案不同判”,申诉3年后获得再审
侯如涛、马爱红、白建军三人被山东临沂警方刑拘,和孔彪案发有关。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11月,广东南海公安在侦办一宗种植、吸食大麻案件过程中,现场查获大麻植株3株、大麻叶10克、大麻种子5颗。经审讯,涉案嫌疑人交代了其种植用于吸食的大麻种子是从“某林花语种业”网店购买的。办案民警核查发现“某林花语种业”网店已经关闭,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另有一家名为“江苏某泰种业”的网店,经营商品、商家地址、联系方式等均与“某林花语种业”一致,遂对“江苏某泰种业”进行深入侦查,并掌握了该公司及经营者孔某(注:孔某指孔彪)和其妻子吴某玲(女,31岁)的相关信息。
根据孔彪、张某、侯如涛、白建军四人的说法以及相关文书材料,孔彪从江苏宿迁的张某、居某夫妻处购买火麻种子,张某、居某夫妻从山东临沂侯如涛、马爱红夫妻处购买火麻种子,而侯如涛、马爱红的火麻种子来自内蒙古的白建军。

孔彪所销售的火麻种子受访者供图
2019年3月,孔彪被佛山南海区警方刑拘。同年5月,张某、居某夫妻被南海区警方控制,侯如涛、马爱红夫妻被临沂警方刑拘。同年6月,白建军被临沂警方刑拘。
6人的最后处理结果却不同。此前,张某向澎湃新闻确认,他和妻子居某曾被佛山南海区警方控制,羁押26天后被无罪释放。
而孔彪案经过一番拉锯后,最终以检方撤诉告终。2021年11月,孔彪获得了近16万元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而在孔彪案未有最终结果前,侯如涛、马爱红以及白建军被临沂罗庄区法院判处缓刑。
2019年12月,临沂市罗庄区法院一审判决侯如涛、马爱红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款6万元。
2020年10月,临沂市罗庄区法院一审判决白建军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款7万元。
三人当时均未上诉。
2021年,得知“下家”孔彪以及张某、居某均无罪后,侯如涛、马爱红、白建军三人决定申诉。
2022年7月22日,临沂罗庄区法院驳回了申诉。
《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罗庄区法院表示,经审查,原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由临沂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显示,扣押送检的大麻种子中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青岛农业大学生命科学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鉴定结果为送检样品均为桑科大麻属植物大麻的种子,并且这些种子是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具有发芽能力。
2023年7月临沂中院驳回申诉后,三人继续向山东省高院申诉。在申诉中,三人提出,应对涉案大麻中的四氢大麻酚含量是否超过0.3%进行定量鉴定,原审法院没有对涉案大麻种子是“工业大麻”还是“毒品大麻”作出认定及区分;其下家孔彪以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判刑一年二个月后,又被撤销起诉,并获得国家刑事赔偿近16万元,应同案同判。
2024年11月底,山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经审查认为,三名申诉人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条件,指令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再审二审维持有罪判决,3人称将继续申诉
2025年12月下旬,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对此案再审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侯如涛等三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在此案再审二审中,临沂中院认为,此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侯如涛、白建军等3人上诉提出,其销售的麻籽是工业大麻种子,不是毒品大麻种子,其主观缺乏非法买卖毒品大麻种子的故意,本案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3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案涉种子为刑法意义上毒品原植物种子的核心证据缺失,无法排除案涉种子系工业大麻种子的合理怀疑;3人无毒品犯罪的明知和故意,不符合本罪主观构成要件,且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形。
临沂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再审认定事实准确,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临沂中院二审表示,该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再审查明的一致。临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侯如涛、白建军等3人明知其销售的是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销售数量较大,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临沂中院审理认为,侯如涛、白建军等3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案涉种子是工业大麻种子不是毒品大麻种子、认定案涉种子系毒品大麻种子的核心证据缺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案涉种子已经办案机关依法送检,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植物种子中均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案涉大麻种子属于毒品原植物种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临沂中院表示,3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主观上缺乏非法买卖毒品大麻种子故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3人明知是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仍予以销售,且销售数量较大,符合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关于3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及辩护人二审期间提供的《终止侦查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均非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文书,且所涉情形与本案不同,本案上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严惩。
据此,2026年7月中旬,临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3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侯如涛、白建军均称,他们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将继续申诉。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203304862@qq.com
本文链接:https://www.jinnalai.com/jingyan/84551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