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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街殴打女儿,路人出手被拘200多天

2024年5月26日晚,在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小区外的广场上,男子朱某正在“管教”自己的女儿。

马路对面,36岁男子刘某和同伴看到“一名男子当街踢打一名未成年女孩”,遂上前制止。二人和朱某发生了冲突,刘某两次将朱某放倒在地,致其轻伤。

2025年11月,刘某被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随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8月18日,本案重审开庭。刘某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开庭约1小时后,法院宣布休庭,将延期审理。

殷清利表示,据其了解,朱某的身份是一名干部,“因此,我们当庭就被害人的身份提出异议,干部身份人员当街打人,案件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存在区别”。

据殷清利介绍,被害人一方由朱某的同事代为出庭,他申请被害人本人出庭,未获法院准许。之后,法院同意了他提出的休庭建议。

根据朱某妻子纪某的证词,事发当晚,女儿因考试失利,想独自外出散心,“因为担心我就下楼去找孩子,并通知了丈夫。朱某到了以后比较生气,就踹了孩子几脚”。

纪某回忆:“这时候从南边过来两名男子,说着脏话过来的,就站在路边,我就冲他们摆手并眨眼睛说让他们走,这是我们自己家的事,他们不听我的话还是往前走。”

现场监控画面显示,当日23时53分左右,朱某女儿和纪某出现在事发地点。约4分钟后,朱某抵达现场。朱某到场后当即踢向女儿,踢到第四脚时,女孩蹲坐在地上。

约半分钟过后,刘某和同伴抵达现场。二人走到跟前时,朱某又连续踢了女儿四下。

据原一审判决书记载,纪某向二人摆手示意不要管,二人还是走向前。此时,朱某停止殴打女儿,转身走向刘某二人,与刘某的同伴发生言语冲突。

朱某在证词中称,自己教育女儿时两名陌生男子上前制止,“记不清那名男子说了什么,就是不让我打孩子,我就说不要多管闲事,这是我家里的事”。

刘某的同伴则表示,二人见被打者是未成年女孩,刘某上前质问打人缘由,一旁女子叫他们离开。“对方男子就没再打躺在地上的女子,朝我走了过来还骂我,我就和男子对着骂。”

根据上述判决书,随后,刘某趁朱某不备将他绊摔在地,并用手扇朱某脸部,后再次将朱某绊摔,致朱某受伤。朱某被诊断为3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刘某辩解称,自己当时的行为只是想把对方制服。

事发地监控画面。

2025年3月18日,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累计被羁押200多天。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朱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求,要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从重处罚,同时主张10万元经济赔偿。

该年11月,刘某被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朱某医疗费1564元。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从刘某实施绊摔行为的时间节点上看,朱某的殴打行为已经停止,与刘某同伴也仅是言语争执,朱某的行为不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存在不法侵害的起因条件。

法院认为,纵观本案案发起因及发展过程,朱某对他人出面规劝处理不当,引发争执;刘某最初制止打人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值得倡导,但其后连续绊摔、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朱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评判,认为刘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5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案件资料显示,2025年3月24日,东昌府分局聊大派出所因朱某殴打其女儿给予其告诫。

殷清利表示,监控画面显示,朱某先后踢踹女儿十脚,其中一脚踹中女孩头部。庭前,他们通过互联网法院提交针对聊大派出所的行政起诉状,要求派出所撤销上诉告诫,并对朱某进行治安行政处罚,目前案件已立案。

就上述情况,中国新闻周刊联系到了朱某的妻子纪某,她表示无法过多回应,“对方就是个无赖,本案的事实是清清楚楚的”。

记者:陈威敬

编辑:刘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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