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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一男子交通肇事竟找人“顶包”!法院怎么判?

交通事故发生后

本应依法担责

却有人为逃避处罚动起歪脑筋

自作聪明地找人“顶包”

殊不知,只会错上加错

换来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某日晚上,刘某驾驶机动车在蓟州区出头岭镇一条乡村公路上由西南向东北倒车时观察情况不周,与沿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刘某看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严重,为逃避法律追究便指使好友李某顶替,后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顶替,属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蓟州法院综合全案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及其它量刑情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相应刑罚。另外,此前公安机关已对顶替的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顶替人与被顶替人分别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顶替人

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情节较轻的,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

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擅自使用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扣留、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2.包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被顶替人

交通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实际肇事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交通肇事逃逸予以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

1.交通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妨害作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

任何试图逃离现场或找人“顶包”的行为,都是错上加错。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驾驶车辆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并主动报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都市报道60分、蓟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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